「這時候,賣耶穌的猶大,看見耶穌已經定了罪,就後悔,把那三十塊錢,拿回來給祭司長和長老說:我賣了無辜之人的血,是有罪了。』他們說:『那與我們有甚麼相干;你自己承當罷』。」
馬太福音第廿七章3-4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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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潔美 牧師
『後悔』(regret)或譯『懊悔』,是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悔悟,知道做錯了。猶大的後悔,是知道自己賣了無辜之人的血,而不是認識救恩的悔改。人得救的『悔改』,並不單是對過往錯誤行為的「後悔」,最重要的,乃是把整個心思回轉歸向上帝。
『無辜』意即『無罪』。人再怎麼欺瞞,也欺瞞不過自己的良心。耶穌有罪無罪,跟隨祂三年多的猶大最清楚,雖然他一時被私慾所蒙蔽,做出錯誤的選擇,但那良心的審判總不放過他。事實上,這些祭司長和法利賽人也都知道,但是他們掙脫不出罪的綑綁。因此,從表面看,是主耶穌被定了罪;實際上,是賣主的猶大和猶太人的首領們被上帝定罪,他們的良心一同見證,主耶穌乃是『無辜之人』,而他們自己是『有罪的』,卻又不願承當罪的後果,所以都不肯接受『那三十塊錢』,就是那出賣主的代價。